官、民公證雙軌制 考試雙選擇
公證,簡單地說就是透過公權力,為民眾保存證據,並由存立證據達成「預防訴訟」的目的。公證人常見業務範圍包括(一)公證:結婚、不動產買賣、租賃、遺囑;(二)認證:外勞文件認證、涉外勞動契約、與國際貿易等有關的翻譯文件等。以全球來說,目前只有台灣、中國大陸及北歐國家採用官方公證,其中更只有台灣採法院公證制度。不過,今年四月台灣開始實行新制公證法後,首度採行官方公證及民間公證雙軌制,公證不必再跑法院,成為一大變革。
(摘自就業情報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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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公證人VS.民間公證人 比較一覽表★
考試 名稱 |
司法特考-公證人 |
民間公證人 |
考取 後身分 |
公務人員 |
非公務人員 |
考試 時間 |
約八月中旬 |
約八月下旬 |
等級 |
特考三等 |
專技高考 |
應考 資格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
應試 科目 |
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 專業科目 民法 商事法 英文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中華民國憲法 專業科目 民法 商事法 英文 公證法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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